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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1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0  来源:电动汽车网  浏览次数:2106
核心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6日



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广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打造技术和规模在国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推进广西汽车产业新跨越,制定以下措施。

一、研发生产环节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产品结构调整和提档升级。重点支持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研发生产轴距2.8米以上、车长4.8米以上的纯电动轿车,以及基于此平台开发的纯电动运动型乘用车(SUV)和多功能乘用车(MPV)车型。

(二)自治区财政通过调整部门支出结构,统筹预算安排,对生产新车型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车型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每款车型自治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企业新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并开展新能源汽车研发工作的研发机构,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0%。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环节

(一)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居民住宅、居民小区等非经营性分散充电桩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二)为新能源公交客车和出租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尽量结合现有的公交站场、公共停车场进行配套建设。在现有停车场(位)等建设充电设施,保持现有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交通运输企业利用自有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充电设施,相关用地手续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新能源公交客车的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三、采购及使用环节

(一)2018—2020年,对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按国家标准一半的40%,即国家标准的20%给予补贴;补贴形式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贴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于次年清算后拨付。

(二)鼓励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和自治区组织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不超过70%的场地租赁费补贴;对于在中央一级媒体做产品广告的广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其广告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广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停车位进行停车的,一律减半征收停车费。纯电动城市物流配送车入城不受限制。

(四)扩大公共领域的应用规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以及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逐年增加。

(五)全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公务用车、市政用车时,在同等质量和价格条件下,对列入《广西工业产品推荐目录》的汽车产品,实行设置1—3分的政策功能分。

之前已有政策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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