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质监局对该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共抽查了45批次产品。经检测,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
电动自行车是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的产品。上海市共有获证生产企业48家,本次共抽查上海市生产企业40家,实际抽到产品的有24家,另有16家生产企业由于停产、工业生产许可证地址无此企业等原因未抽到样品。此外,还对16家在上海市销售产品的外省市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查。
本次监督抽查依据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8-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X)XK16-002《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产品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限速装置、整车质量(重量)、电动机功率、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鞍座调节夹紧强度、绝缘性能、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制动断电装置、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充电器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充电器变压器和相关电路的过载保护、充电器安全标志等项目进行了检测。
本次抽查共有38批次产品合格,其中包括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生产的“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等。
本次抽查发现有7批次产品不合格,主要有标称上海浩天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快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标称苏州龙跃锂动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珑玥”牌电动自行车;标称爱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标称天津市五迪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迪”牌电动自行车等。涉及的不合格项目为:最高车速、车架/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限速装置、整车质量(重量)、把立管静负荷、脚蹬间隙、欠压、过流保护功能、充电器安全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