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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9  浏览次数:3169
核心提示:近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
近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措施(2018—2022年)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对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实施五项优惠政策。

一是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上限为0.4元/千瓦时。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逐步推行居民分时电价。

二是对使用新能源专用号牌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达到中重型燃油货车装载质量的渝籍牌照载货汽车发放县城区货车通行证。

三是每日20时至次日8时,新能源汽车在市政道路的路内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文体场馆等配建的收费停车场(库)和特级公共停车场停放首小时免停车费。

四是对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其他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是给予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每车每年50元的车联网通讯流量费补助。

据了解,我县将加速建设公用快充设施 。到2022年,全县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100个,公用快充桩单枪功率不低于60千瓦。其中,到2020年,建成公用快充桩超过50个。具体建设区域及标准为:火车站、公交及公路客运站场、公园、文体场馆、独立停车场(库)等,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0个,在50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 高速公路服务区、重点旅游集散地等区域建成公用快充桩20个以上,以上区域停车位数量在50个及以上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5个,在50个以下的公用快充桩建成数不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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