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工信委获悉,在南宁市(含七区五县)销售、登记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含乘用车、客车、货车、专用车等),市财政将按照车辆首次登记注册年度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给予汽车生产企业补助。地方补助的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此前南宁市已经出台了两个关于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分别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先进机械装备制造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新能源汽车补助期限暂定为2016—2017年,其中2016年市财政地方补助为当年国家补助的100%,2017年市财政地方补助为当年国家补助的50%。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南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两个政策已无法继续为2018年后的地方补助提供政策支持。为促进南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衔接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关于调整完善南宁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的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助的30%给予地方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的80%给予地方补助。自治区和南宁市地方补助政策叠加后,南宁市除燃料电池汽车外的新能源汽车获得地方补助是国家标准的50%,燃料电池汽车获得地方补助是国家标准的100%。
地方补助资金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国家补助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购买者进行结算,在下达车辆国家补助资金计划后再按程序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申请地方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