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消防总队联合制定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消防总队(代)
2018年12月17日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要求
一、本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适用于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要求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电设施、充电设施、充电监控系统、用电计量设施以及安装场地、防护设施等。充电设施由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充电连接装置组成。充电监控系统对充电设施及供电设施的设备运行情况、环境及安全等信息进行采集和监控。用电计量设施包括电网与充电设备之间的计量装置、充电设备与车辆之间的计量装置,由电能计量表与相应的连接电路构成。
三、充电基础设施的设计及技术指标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四、室内停车库配置的充电设施,不得使用功率大于7kW的充电设备。
五、充电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内设置的充电桩等充电设施应分区布置。
(二)设置在室外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设置在雨水容易聚集的低洼处。当设置防雨罩、雨棚时应采用不燃性燃烧材料,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处应进行防火封堵。
(三)充电设备必须具有连锁报警装置,电池充满后应当能实现自动断电。
(四)充电设备应安装防止车辆撞击的保护装置。
(五)充电设备安装区域应设有安全标志,其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六)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的措施。
六、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所,其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防烟和排烟、电气等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要求。
七、室内公共停车场和新建、扩建建筑内设置充电基础设施的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甲级防火门和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与普通停车库分隔,安全疏散应当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要求。
八、在既有住宅建筑内配建充电设备的场所宜执行第七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应当结合柱网的布置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每个停车单元停车数量不超过12辆。
九、充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停车场的入口,不应影响消防车辆通行。
十、管线在穿越建筑外墙、隔墙、楼板后留下的孔隙,应采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十一、室内设置充电设备的区域宜采用自然通风,当不满足自然通风要求时,应当采取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十二、充电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的规定。
十三、防雷接地装置的设计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2011的相关规定。充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底座等金属构件均应就近与建筑物的接地装置可靠连接。供配电线路进出建筑的充电设备配电箱应设置电涌保护器并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