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改委印发《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新《办法》旨在规范、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新《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指充电站或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其中,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私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及其职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充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指服务于各类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按照新《办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且不妨碍其他设施安全。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将建设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
新《办法》鼓励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鼓励省内油(气)经营企业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快速充电站。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面向包括个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省内加油(气)站辅助服务区增建充电设施,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办法》要求,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识。对占用充电专用停车位的,经充电专用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协商拒不挪车或联系不到车主,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记者 杨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