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严禁将超标准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从编制和标准管理、配备和经费管理、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问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并要求各州(市)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车辆编制是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基本依据,《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办法》同时明确,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地理环境复杂、气候恶劣、道路交通条件较差的地区,厅级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排气量3.5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处级及以下单位可以适当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在公务车配备和经费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用于机要通信、离退休干部服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办法》规定,如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出现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等情形,党政机关出现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社团组织或者个人名下等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