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商务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在我省销售的车型,需同时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目录和免税目录,且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通知》要求,我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进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告目录和免税目录,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具有固定的经营展示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具备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时处置。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期,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
《通知》同时要求,已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后,企业法人、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信息变更,并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提交省商务厅核存。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落实售后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