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文,对在京的新能源汽车补贴进行完善。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京科发〔2018〕25号),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等相关政策,现就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通知明确规定了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补助申请和审核等基本信息,其中对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补助,相关技术要求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执行。对私人购买新能源小客车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对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运营满2万公里后,给予市级补助。
新能源环卫车、新能源公交车、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本市财政补助。
而对于补助对象,也做了明确规定,北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
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