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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研发推广奖励 河南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8  浏览次数:2172
核心提示:近日,河南省财务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意
近日,河南省财务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意见的通知。通知显示,新能源乘用车将实施研发推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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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看,新能源乘用车将实施研发推广奖励,新研发车型进入推荐目录一年内实现上市推广,销量数量达到1000辆(含)以上,销售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销售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车型本年度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本年度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新能源专用车、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30%给予推广应用补助。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推广应用补助,车长低于8米的车辆不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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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上述车辆须满足财建〔2018〕18号文件对汽车产品的各项技术门槛要求。

  二、补助对象

  省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并在本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予以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各级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省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省级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三、补助标准

  省财政依据2018年国家补助标准按不同比例进行补助,具体比例见附件1。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

  四、资金拨付流程

  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按季度推广情况据实核拨方式。具体流程为:

  1.按季据实拨付。2018年6月20日前,汽车生产企业汇总截至2018年6月11日前省内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填报附件2和附件3,经注册地(或推广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至省工信委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委审核意见以及年度预算规模,向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或推广地)财政部门拨付省级补助资金。以后每次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新能源汽车上牌时间先后顺序,先到先得,补完为止。

  2.提交汇总报告。待国家年度清算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向注册地(或推广地)工信、财政、科技、发改部门提交上年度省内推广应用、车辆运营情况、获得省补助资金情况汇总报告,以及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证明资料,汇总填报附件2。经注册地(或推广地)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级工信、财政、科技、发改部门。如出现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车辆未通过国家清算审核的,则省财政厅将收回未过审车辆的省级补助资金。

  五、资金申报材料

  有关汽车生产企业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

  4.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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