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省级补助申报及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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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双龙临空港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按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黔经信装备〔2018〕6号)安排,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资金申报现已启动。为做好贵阳市本次申报工作,现将该通知转发,并将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一)经我市申报省级资金补助的对象及范围。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贵州省购买并首次注册登记(注册地为贵阳市),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截至2018年3月1日累计行驶里程已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尚未申请过省级补助资金的,在本年度申请清算补助。目前行驶里程尚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再申请补助,但累计行驶里程达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9年12月31日,否则不予补助(如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对此有明确要求后,按中央政策执行),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二、申请单位注意事项 (一)申请单位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成立的销售公司、获得授权的新能源汽车经销商。申请单位为在贵州省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本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由生产企业统一申报。 (二)申请单位提供资料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补助资金申请表(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车辆信息汇总表各1份和相应电子版本,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经销商需提供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文件。 (三)车辆所有人提供资料包括: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补助资金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每车1份、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流程注意事项 (一)符合申报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由所有人填写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提交给申请单位统一申报,申请单位备齐相关材料后,汇总填写资金申请表(附件2)和车辆信息汇总表(附件3),向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住址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本地区附件3和4后,与区县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2018年3月15日前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其中纸质资料一式三份)至贵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系人:徐立章,电话:0851-87989707,邮箱:149142321@qq.com)。 (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报送的资金申请进行汇总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出具核查意见。 (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意见进一步审核后,将初步符合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要求的相关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审。 (五)省级补助资金下达我市后,我市将尽快下达各区县,各区县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并由申请单位兑现给用户。如申请单位已在销售时将补助资金让渡给用户的,应向所在区县工信部门报送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如申报单位2016年度新能源补助资金未兑现用户的,各区县务必督促其兑现资金后才能参加本次资金申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的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车辆所有人应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 (二)补助资金受益对象是用户,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应及时兑现给用户,或经用户同意采取适当方式让渡给用户。 (三)各区县工信部门应会同同级其他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本地新能源汽车资金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核查结果负责。监督申请单位及时将补助资金兑现给用户。 (四)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和车辆进行重点抽查,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补助资金的,将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余事项,遵照《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黔经信装备〔2018〕6号)要求执行。 附件:附件1:补助申请表(所有人) 附件2:补助申请表(申报单位)
附件3:车辆信息汇总表
附件4:区县汇总表
附件5:关于印发2017年贵州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助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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