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近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印发《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市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补贴范围及标准、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所指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赣州市内建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经具备权限的部门批复,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建设,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接入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在信用江西网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十年的国产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市级补贴。补贴方式是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是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2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00元/千瓦。
《办法》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充电基础设施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由充电设施投资方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申请。每年2月20日前,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复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赖荣 记者赖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