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发布《关于在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禁行的通告》,自2017年12月4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实行机动车限行、禁行交通管制。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不受限。
附件:通告原文
关于在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禁行的通告
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办的统一部署,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三门峡市公安局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实行机动车限行、禁行交通管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禁行区域
湖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务区内所有建成城市道路。
二、限行、禁行时间
自2017年12月4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结束。
三、限行、禁行规定
(一)限行时间内,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大中型货车不分单双号,严禁驶入限行、禁行区域。
(三)确需进入限行、禁行区域的,应提前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违法处理室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四)以下机动车辆不受限制: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公交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4、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外地号牌小型客车。
四、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原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门峡市交通管理支队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