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7日讯(记者光明)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近日印发经修改后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汽车生产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新能源乘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车生产销售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资金500万元。
根据《办法》,补贴资金从省级财政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我省车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后,可申请我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
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信厅按要求对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指导企业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省公安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号段,会同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化申报系统,并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发放直接挂钩。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一并办理车辆购置补贴申请手续,并据实申请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据了解,该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