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凤台县、各区物价局,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各机动车停放服务企业: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商[2014]102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价格。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2、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3、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其中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平段上浮0.03元,低谷下浮0.25元。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
1、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2、经营性专业充电桩主要分为电动出租车充电桩(站)、路面兴建的充电桩、公交车专用充电桩。除以上三类外,都划定为非专业经营性充电设施。
3、经营性专业充电桩运营商充电服务费按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的原则核定,充电最高服务费暂定为1.00元/千瓦时。
4、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充电服务价格。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换电服务费0.53元/kwh(经营企业通过政府招投标确定中标价格的,按中标价格执行);充电电费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免收基本电费。
5、电动公交车换电站换电服务价格。电动公交车换电站换电服务价格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换电服务价格实行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合并定价制定,即:1.40元/公里。
6、非经营性充电桩充电的,暂免充电服务费,按所在充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目录电价执行。
三、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扶持性价格政策。
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四、电动汽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优惠政策。
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市机动车停车场(泊位),电动汽车的停放服务费为同类车辆收费标准的80%,提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社会停车场给予电动汽车停放服务费相应的优惠。
五、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收费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淮价商价[2014]15号文件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