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发改委消息,成都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上限为0.6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下浮动充电服务费。
原文如下: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
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成办函〔2017〕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20号)精神,积极推动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供需双方平等沟通,发挥市场中介和社会组织作用的价格创新机制,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充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上限为0.6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下浮动充电服务费。
二、各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严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等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