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执行〈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若干要求的通知》。
记者从上海市交通委获悉,通知在《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额度证明有效期、新能源汽车与额度证明的衔接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指出,额度证明包括参加拍卖成交付款后取得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和在办理车辆注销、转移、失窃等手续时从公安机关车管部门获取的在用额度证明材料。这两类额度证明如果在拍卖规定实施前取得,有效期从2016年7月19日起算;如果在拍卖规定实施后取得,若为新增额度证明,有效期以纸质额度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若为在用额度证明,有效期从取得之日起算。
通知规定,若额度证明超过有效期,持有人不能再以此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手续,但可以在超过有效期2年内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客车额度,且持有人委托拍卖后的3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客车额度拍卖。
在此前的拍卖规定中,并没有对新能源汽车如何与额度证明进行衔接进行详细说明。此次的通知特别指出,如果购买了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在办理车辆额度确认手续时,未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而是以其名下持有的尚未过期的额度证明作为确认凭证,并办理了后续的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相关主管部门将认定该新能源汽车使用了拍卖规定中规定的客车额度登记上牌;如果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并已经使用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登记上牌的车主其名下持有尚未过期的额度证明,可以在有效期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视为该额度已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