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中提到,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将按充电电度收取。其中,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0元/千瓦时,电动乘用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为0.65元/千瓦时。同时,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最高限价内给予用户优惠,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必须明码标价。
为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下发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了以纯电驱动为主要战略取向的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国家战略。2014年7月22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2014年12月15日,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充电服务费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记者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