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所指的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1月2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该《实施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区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达到10万辆(标准车)。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社会机构和个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在国省道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务区、办公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旅游景点、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4S店、加油站、加气站等节点,改造和新建新能源汽车停车及充换电设施。
支持移动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网络化、便利化。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固定、移动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到2020年,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建公共充电站不低于50个,新建各类充电桩不低于35000个。
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列入优先电力多边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按照“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制定出台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