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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动力电池迎来“汽车后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2  浏览次数:979
核心提示:覆盖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分阶段明确责任主体:《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
覆盖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分阶段明确责任主体:《汽车动力蓄电池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系统企业应会同汽车整车企业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再利用的方案”这一表述,更加吻合暂行办法的政策思路。暂行办法根据动力电池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确认负责电池回收的相关责任主体: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新能源汽车报废产生的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和回收拆解企业合作负责;消费者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电池的维修、更换,产生的废旧电池应交给汽车生产企业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在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根据国家统一编码标准要求进行编码后,电池信息将全生命周期可追溯,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

处罚挂钩“白名单”,促使相关企业照章办事:暂行办法罚则部分规定,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规定且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电池生产企业则“撤销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综合利用企业则“撤销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考虑到相关企业目录或产品目录已经成为行业内经营的基本资质,该处罚具备极高的可操作性和威慑性;配备有效的处罚措施有利于督促相关企业承担责任。

行业门槛锁定“汽车后市场”: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该规范中规定“综合利用企业应具备适度规模,和资源再生利用技术水平,湿法冶炼条件下,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火法冶炼条件下,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7%”,且应“严格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分类重组利用,如用于UPS电源、移动基站等储能备能领域”。该规范通过设立规模、技术门槛的方式,保障“汽车后市场”的长期有序健康发展。

后续激励政策出台,储能市场有望爆发:暂行办法明确“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目前动力电池较低的回收价格,使得后续梯次利用阶段如储能应用具备初步的经济可行性,国内多家动力电池企业已利用回收动力电池建立储能示范项目;未来国家相关激励政策的出台,有望使动力电池回收和处理阶段更具规模效应,性价比的进一步提高将促进后续储能市场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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