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新能源汽车扩建及关键动力总成制造研发一体化项目
建设规模和环评批复: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扩建及关键动力总成制造研发一体化项目,于2010年11月备案,2010年12月13日取得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的批复(环评函[2010]1181号)。2014年8月以皖发改产业函[2014]823号文进行了项目变更批复,2015年5月以皖环函[2015]597号文对变更报告书进行了批复。项目总投资为59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25万元,占地面积约312亩,年生产能力为新能源客车6000辆及关键动力总成12000套。
建设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新能源厂区位于兰州路以南,天津路以东,花园大道以北,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以西)
环评批复
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监测
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皖环函[2015]597号文内容,我公司对文中提及的各类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针对性整改,具体如下: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6年6月27日至30日,对新能源汽车扩建及关键动力总成制造研发一体化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现场监测。(含水、气、噪声等)
废气监测
废水监测
噪声及地下水监测
三、项目环保监测结果
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6年9月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报告内容显示本项目各项监测结果均符合相关环保标准,具体如下:
1、厂区固定源排放口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速率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2、厂区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浓度最大值分别为0.084mg/m3、0.011mg/m3、<0.53mg/m3和0.23mg/m3,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规定限值要求。
3、涂装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口镍日均浓度最大值为0.05L mg/L(低于检出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循环冷却水及淋雨试验废水外排口废水中pH范围为7.00~7.58,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最大日均浓度分别为4mg/L、61mg/L、2.0L mg/L、0.760 mg/L、0.14mg/L和0.147mg/L,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规定要求和小仓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厂区生产和生活污水总排口pH范围为6.00~6.07,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最大日均浓度分别为23mg/L、198mg/L、38.2mg/L、12.6 mg/L、0.98mg/L、6.65 mg/L、3.27 mg/L,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规定要求和小仓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4、监测井水中被测的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氯化物指标均符合上述标准规定限值要求。
5、新能源厂区厂界1#、2#、3#、4#和5#点昼间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规定限值;新厂区厂界1#、2#、3#和4#点昼间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a类标准规定限值;老厂区厂界1#和2#点昼间等效声级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规定限值。目前,涂装车间外2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建设居民点和其他环境敏感建筑物。
6、依据合肥市环保局2015年3月17日对该项目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衡量,本项目外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总量满足规定要求。
7、公众意见调查结果表明,项目在营运期间未发生污染事故,公众对本项目环保工作发表“满意”意见的占94.0%,“较满意”意见的占6.0%,无公众提出“不满意”的意见。
监测报告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