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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电园】工信部提高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门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3  浏览次数:1712
核心提示:业界期待多时的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落地在即。8月12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业界期待多时的新能源汽车准入政策落地在即。8月12日,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这是继《新能源汽车碳配额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的又一重磅政策文件,标志着中国新能源产业将进入规范生长的新时代,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准入门槛将提高。
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定为: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其他能源汽车(包括二甲醚等)、非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不在其列。
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及新能源产品准入,意见稿均给出了明确的条件。在业内最为关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上,工信部提出,“申请人是已取得《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经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明确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连杆可委托加工”。此外,意见稿要求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可共用集团的部分能力,但应当符合《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一旦申请获批,企业将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相关补贴。
尽管中国新能源汽车高速发展,外来资本希望参股或者全资收购进入新能源汽车制造领域,但由于多数新能源汽车企业没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收购方只能选择和其母公司或有资质的整车企业合资。如此一来,收购方无法控制新能源汽车资产,影响到收购方业务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因此不少有意收购者选择观望。意见稿迟迟未出,进一步加重了外来资本的疑虑,部分资本选择放弃收购。如7月海螺型材中止对奇瑞新能源汽车的收购,主要因为奇瑞新能源尚未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昨日,奇瑞汽车高层表示:“申请资质的时间,比海螺型材预想的长。”
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并非终身制。意见稿指出,“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告》资质的整车、改装客车、特种作业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改造,并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满足本规定的审查计划,并于24个月内完成审查。逾期未完成审查的,暂停生产、销售有关新能源汽车产品。”此外,意见稿还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已经破产的,应当依法采取撤销、注销其《公告》等措施,在此期间不得办理企业更名、迁址等变更手续。”
考虑到安全问题,意见稿提高了企业的准入门槛,包括提高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意见稿取消了企业应掌握车载能源、驱动系统、控制系统三项“核心技术”之一的要求,调整为应具备整车控制系统技术的开发能力以及车载能源和驱动系统的集成、匹配能力,并相应增加或提高了设计计算、仿真分析、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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