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周夕又
近段时间,一款外观与汽车相似的“四轮电动车”在成都市区道路逐渐多了起来,这种车不仅在非机动车上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也经常能看见它们到处“乱窜”的身影。记者调查了解到,这类四轮电动车多被冠以“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汽车”等名称,由于商家号称价格便宜、操作方便,不上牌照、不用驾照,备受市民特别是老年人青睐,购买后或用作代步,或接送孩子。不仅在成都,省内一些城市也多了这类“四轮电动车”的身影。
随着“四轮电动车”上路行驶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越来越多。“四轮电动车”能够上路行驶吗?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怎么认定?记者了解到,“四轮电动车”并不在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目录中,因其没有生产资质和标准,只能以无牌、无照、无保险的状态违法“裸奔”。这种越来越多“裸奔”上路的“四轮电动车”,成为诱发交通事故的一重大隐患。
出厂是按“电动观光车”名义当做制造、销售,而在实际使用时,消费者往往又将其行驶上路。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电动四轮车处于法律空白期,对于这种车辆的管理不是一个部门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标准、规章制度来约束。
一起案例 骑“电动车”撞死人涉交通肇事
今年3月3日,余大妈驾驶一辆“四轮电动车”行至成青旅游快速通道寿安段百花社区路口处人行横道线时,与一辆横过道路的红色电动三轮车撞个正着。“四轮电动车”的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产生的巨大冲撞力使电动三轮车的车架与车体分离,驾驶者陈大爷也被撞倒在地。几天后,陈大爷因伤重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机构鉴定,余大妈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纯电动汽车。陈老汉骑乘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据此,交警部门认定余大妈和陈老汉都属于无牌、无证驾驶,并确定余大妈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老汉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是,余大妈因无牌、无证驾驶负主责并致一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面临刑事指控,余大妈后悔不已。并同时提出疑问:“买车时经销商不是说好的不用上牌不用驾照吗?”经核实,经销商卖给余大妈的那辆车属于“蓄电池观光车”,适用范围被限定在旅游景区、综合社区、工厂等指定的区域内,这类车并未被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以不能上牌。
对此,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登记上牌,驾驶人也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外,只有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厂家生产并被列入该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电动车才能上牌,其余属于机动车的电动车只能在限定范围内使用。
记者调查 商家宣传不上牌消费者愿埋单
日前,记者以买车人身份暗访了成都多家四轮电动车销售店。记者发现,商家认为此类电动车价格便宜又是新能源,对其销售前景很看好,而不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认为能遮风挡雨,没有驾照也能开,很是方便。
商家:不上牌照随便跑5月17日,记者来到成都市五块石电子电器市场对面的露天电动车销售处,看到该露天平台整齐的摆放着数十辆三轮、四轮的“电动车”。据销售人员介绍,目前最新款的“四轮电动车”为油电混合两用,若使用电,在电池充满电的情况下可行驶70余公里,若使用油,就可行驶50余公里,并且最高时速达到每小时40公里。
在记者要求下,该名销售人员给了记者一张合格证书。记者看到,合格证上标示车辆为“低速电动车”,动力种类为“纯电动”,额定载客为“4人”,总质量为“830kg”,车辆制造企业信息为“本产品经过检验,符合《电动观光车型式实验细则》的要求”。“说明书上写的是电动观光车,那这个车可以在街上跑吗?若能够跑,需要上牌照吗?”记者问到。“没得问题,随便在街上跑,这是‘电动车’,不需要上牌照,但是如果你担心被交警抓的话,可以帮忙办一个‘四川神州老协骑游队’牌照,只要你给一个年龄在50岁以上的中年人身份证和照片就行,办了这个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都可以跑。”名销售人员回答。
市民:接送孙子上下学记者看车同时,一位李大爷驾驶同款“电动车”前来维修。李大爷称自己71岁,因按照国家要求70岁以上申领不到驾驶证,但为了接送孙子上下学,所以于今年年初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这个车子比轿车简单,只有前进挡和倒挡,而且能遮风挡雨,我身边的老年人基本都不能领驾照了,看到我开这个车不需要办任何手续都准备买一辆。”李大爷说。
各方回应 未上牌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交警:上路将按无证驾驶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类,一旦上道路行驶,我们均按无证驾驶进行处罚。”成都市交警三分局一民警强调,商家所谓的“四川神州老协骑游队”牌照不是合法上道路的牌照,机动车上道路所用牌照是由车管所统一颁发。
交警表示,“四轮电动车”很大一部分驾驶人为老年人,大都没有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对车辆机械性能以及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标志标线都不了解,加上老年人的听力、视力、反应能力等自然生理状况,安全隐患十分明显。
根据国家及公安部相关标准关于车辆类型划分的定义,封闭型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应属机动车辆范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国产机动车须列入《全国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方可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工商:销售商应告知车辆相关情况
针对于四轮电动车销售是否符合规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此类商品,但销售商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且应主动告知顾客此类商品的相关情况,包括是否具备道路行驶的相关条件。
购买时候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怎么办呢?该负责人称,消费者应查验经营者的资质,如若遇见商家欺瞒消费者关于产品合理使用范围的,应用书面的形式保存证据,以便事后维权;若遇消费欺诈行为,可携带购买凭证和相关证据,到辖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律师:或以机动车责任主体认定
很多市民在购买“四轮电动车”时,以为该车辆靠充电行驶,与加油的机动车有差别,所以认为出了事故,“四轮电动车”应该认定为非机动车。
记者了解到,“四轮电动车”未被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不能以机动车来上牌,同时也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所以无牌车无法缴纳强制车险及其他种类车险,风险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佳林表示,出现交通事故,若“四轮电动车”车主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没有保险的保障下,大部分车主是没有赔偿能力的。若在购买时销售商刻意隐瞒车辆使用范围的真实信息,打法律的擦边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车主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向销售商要求赔偿。专家:建议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四轮电动车”以电动观光车的名义从生产到销售,都在打着法律的擦边球。在现实生活中,销售商不会明确告知消费者“四轮电动车”不能上牌,更不能上路行驶等问题,而往往以不用上牌、不用驾照等优势,误导消费者。
四川省社科院教授胡光伟表示,按照我国现有的产品监管体制,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管理,上路是由交警部门管理,若单靠某一个部门整治只能治标不治本,只有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同时及时补充这方面的法律条例空白,依法治理才能彻底规范“四轮电动车”的市场。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他山之石
多省市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2014年,郑州开展了“城市交通秩序综合治理”集中行动,只要电动四轮车的时速超过20公里,重量超过40公斤,就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若在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上路,将被罚款1500元,如无证驾驶,将并处以拘留处罚。
商丘在市区整治规范区域非法营运电动四轮车,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对于没有取得标识牌、登记证的电动四轮车,如果进入整治规范区域的,将罚款200元,扣留车辆;对于无证驾驶和驾驶拼装、报废的电动四轮车上路的车主,将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
作者:周夕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