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李知龙、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知龙经济损失778200元,并退还购车款,即“退一赔一”。
因驱动电机型号证书不一致,导致购车后无法在车管所正常上牌,并对后续的换车、退车以及赔偿事宜未谈妥,因此李先生将特斯拉告上法庭,并提出“退一赔三”等要求。
法院认为,特斯拉温州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如实告知李先生案涉车辆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严重问题,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应当对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期间,法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力促李先生降低索赔金额,李先生最终同意最低降低到退一赔一,但特斯拉温州公司未能同意该调解方案,致使本案二审调解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