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保证公共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发挥效益,规范奖补资金申报,近日,合肥市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报操作规程。
申报主体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
(一)在合肥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
(二)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
(三)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四)充电设施运营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要求,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五)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的要求。
(六)按要求接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设施及充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等。市级运营管理平台面向全市提供统一公共服务入口,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及充电服务。
(七)承担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
奖补标准
对审核合格的充电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按照实际充电量给予0.6元/kWh的奖励,由运营企业在用户充电费用中全额扣除。根据我市物价部门对充电服务费的定价规定(直流快充不超过0.7元/kwh,交流慢充不超过0.5元/kwh),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的直流充电桩收费价格应不高于实际电价加0.1元/kwh,交流充电桩收费价格应不高于实际电价减0.1元/kwh。充电量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采集的充电有效订单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申报时间
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28日 (注: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上一年度 (按自然年度时间计算,不得跨年计算)奖励金额。)
申报方式
1、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符合规定的材料提交至辖区指定的单位进行初审;
2、辖区指定单位将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材料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