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2018年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预申报的通知》,明确我市将在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街道、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助预申报工作,时间截至2020年4月24日。
《通知》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助的车辆为列入国家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车,且申请补助的车辆均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未进行过户。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并与消费者已经签订《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信息消费者知晓确认书》,再按程序申请已垫付的地方补助资金。因此,此次申报责任主体为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
针对注册地址不在市区,但在市区有新能源汽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在市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申报。相关补助标准仍根据《关于温州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事项的通知》(温发改产〔2017〕330号)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上市区牌照并已领取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不得在市外驻点营运,对于违反规定的,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