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 2019-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征求意见稿显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征求意见稿显示,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征求意见稿明确,此次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相关规定补贴标准的 50% 执行;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若符合 2018 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按照财建〔2018〕18 号文件中对应标准 0.1 倍的 50% 给予补贴;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则细分为多种情况,其中,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
值得关注的是,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还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深圳晚报记者 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