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去年我省下达了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我市获补贴资金共846.56万元。
为响应省相关部署,规范我市省级财政资金发放流程,结合本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我市近日出台了《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最高可获550元/千瓦补贴
《实施细则》指出,个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在补贴范围内。补贴范围限于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16—2020年建设完成,在属地发改部门完成备案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且需同时满足以下“硬指标”:符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2016—2020年建成并竣工验收、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或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6年至2018年2月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联。
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充电设施必须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按照《广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同时,在信用江门网上承诺自投运之日起确保正常使用状态不少于五年(市政规划调整、土地权属转移、恶劣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除外)。
据了解,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发布。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充电设施,按照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55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100元/千瓦的标准执行。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按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30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微型便捷式充电设施(微型充电插座等)60元/千瓦予以补贴。本次下达资金为2016—2018年补贴资金,2019—2020年补贴发放工作待省资金下达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申报。
7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1日起,各市(区)发改部门将开始受理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申请2016—2018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时间截止8月10日。
《实施细则》表示,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按属地原则,将包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的申请报告、独立占地充电设施项目需提供备案或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设备合同,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附注设备名称及编号等识别信息)、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合格证、铭牌等可有效证明设备型号及输出功率的材料)及形象照片等、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