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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电动车管理新规 超标电动车过渡期不超过三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4  浏览次数:2125
核心提示:5月1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办法,具体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上牌,超标在用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不超过
       5月1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电动车新国标实施办法,具体包括超标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上牌,超标在用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不超过3年,市民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认准3C(CCC认证)标准,否则将无法上牌。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摸排,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严禁生产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要加强电子商务经营者监管,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要通过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要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严禁为未获CCC认证车辆登记上牌;对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要按照规定录入登记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上传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要合理增设上牌点位,合理设置固定登记点和流动登记点,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带牌销售等便民做法,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确保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各地市场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公安部门要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对4月15日前已售出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通行标志,纳入非机动车登记范围。未按地方规定领取临时通行标志以及过渡期满后仍上路通行的,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符合新标准,获得CCC认证。(记者 苏艺) 
 
关键词: 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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