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方光亮 通讯员 付金方) 日前,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2018年宿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宿迁市范围内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和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了个人消费者购车按2018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4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企业投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
细则规定,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宿迁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符合《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不同类型的新能源汽车享受不同的补贴标准。纳入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按2018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新能源客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30%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照4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专用车(货车)按照2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按照30%的比例核定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不作里程要求)。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按充电功率给予补贴。其中,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9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充电桩累计充电量须达到100千瓦时。
企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无法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汽车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录入信用管理档案,并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享受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地限于本市范围内;非本市身份证登记住址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