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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规定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须有连锁报警装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5  浏览次数:2041
核心提示:  南国都市报4月4日讯 (记者 党朝峰)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完成征求意
  南国都市报4月4日讯 (记者 党朝峰)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4月16日前反馈至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该标准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社会自用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不适用于换电站、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充电设施的建设。

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应便于应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应满足通信要求。配建充电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其入口处应设置电动汽车充电标识,停车场所内部宜设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修车库内;不应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并便于使用、操作及检修,应安装防撞设施。

设置在室外的充电设施不得设置在雨水容易聚集的低洼处。设置防雨罩、雨棚时应采用不燃性燃烧材料。室外充电设备基础底座内部电缆入口应进行防火封堵。

充电设备必须具有连锁报警装置,电池充满后应能实现自动断电。汽车库内设置充电设施的区域应划分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停车数量不应超过18辆,且电动汽车与其他类型汽车不应停放在同一防火单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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