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份,李先生将江铃公司告上法庭。
去年“3·15”向本报投诉购买到瑕疵车后维权难的李先生,日前再次向本报反映,他通过诉讼维权,将近两年时间了仍无结果。
新车配件曾被拆装
客户要求退车赔偿
李先生介绍,2016年12月19日,他在惠州市江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公司”)处购买了一辆福特撼路者汽车,双方签订了《新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车总价款为313800 .00元,他按约定已缴清车辆的购置费用。
2017年1月10日,该汽车在行驶800公里左右时,汽车左右仪表盘显示系统故障,在他向江铃公司反映该情况后,该汽车在江铃公司进行了几次清除系统故障码,但该系统故障持续反复出现。
2017年1月11日,该汽车被追尾,受损部位为汽车左后大灯及周围部分,但该车辆车头部分未受损害,该部分也未曾进行维修。
2017年1月至4月间,该汽车的上述系统故障持续出现,但在交通事故后,售车公司对该汽车的系统故障推诿责任,双方沟通无果,并于2017年4月5日在售车公司处查询维修记录时,发现该车辆在未出售前有更换车辆大灯的记录。
2017年4月7日,李先生委托广东中车检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鉴定。广东中车检汽车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粤L74Z98福特撼路者(LJXD J3CB3FTY25735)鉴定报告》显示,案涉汽车左前叶子板、前保险杆已更换,车辆左前大灯、右前大灯、中网和前保险杠龙门架上的饰板、引擎盖进行过拆装。
李先生认为,江铃公司在销售该车辆时未如实告知他车辆的情况,故意隐瞒该事实信息并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辆充当新车售出,构成欺诈销售。2017年4月份,他将江铃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解除《新车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259200元,返还购车款313800元、三倍购车款941400元、鉴定费4000元。
公司称检测行为是惯例
一审认定被告需赔付
针对李先生的诉求,江铃公司辩称,该公司在2016年12月6日更换了右前大灯灯罩,这种检测行为属于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该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告知李先生上述信息,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意思,该公司行为不构成欺诈。
2017年7月21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惠州市江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将涉案车辆售前PD I检查的内容告知原告,在无明确规定表明这些内容不属于消费者应当知晓的情况下,被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带来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损失30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服并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中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重审。2018年8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并提出重审时,要查清本案事实,正确处理本案。
目前,此案已经开庭数次,仍在搜集证据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