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获悉,广州市工信局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提出了部分鼓励措施。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将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为加强充电装置的管理,《通知》明确,凡在本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要求,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建设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
而且,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实行信息录入管理。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业务的企业均应将企业信息录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并鼓励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将信息录入管理平台。对充电设施实行动态信息录入管理,所有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均须按照管理平台通讯规约将实时数据录入管理平台。
同时,《通知》也提出了一些优惠措施,如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相关要求。
还将制订本市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三个要求: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的企业;所建充电设施均已录入管理平台,并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平台录入报告。在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