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
依据:GB7258-2017“4.1.3”
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及所有牵引杆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前端纵梁外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前轮纵向中心线附近纵梁外侧;对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右前支腿前端纵梁外侧(无纵梁的除外)。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2电子控制单元(ECU)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依据:GB7258-2017“4.1.5”
对具有电子控制单元(ECU)的汽车,其至少有一个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不应被篡改并能被市场上可获取的工具读取。
注:2014年3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的乘用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具有电子控制单元的纯电动乘用车,应至少有一个ECU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
3盘式制动器
依据:GB7258-2017“7.2.6”
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无要求。
4防抱制动装置
依据:GB7258-2017“7.2.12”
总质量小于或者等于3500kg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
注:对三轮汽车及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无要求。
5行驶记录装置
依据:GB7258-2017“8.6.5”
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或者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应装备具备记录、存储、显示、打印或输出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等车辆行驶状态信息的行驶记录仪;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且行驶记录功能的技术要求符合本标准及GB/T 19056相关规定,或车长小于6m的其他客车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应视为满足要求。
注:所有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应装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3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或者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应装备行驶记录仪或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6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依据:GB7258-2017“10.5.3”
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旅居车应具有限速功能,否则应配备限速装置;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调定的最大车速不应大于100km/h。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无要求。
7应急出口型式
依据:GB7258-2017“12.4.3.4”
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车长大于7m且小于或者等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1个外推式应急窗;外推式应急窗玻璃的上方中部或右角应标记有击破点标记,邻近处应配置应急锤。其他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车身左右两侧至少各有2个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车身两侧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总数小于或者等于4个时为所有击碎玻璃式的应急窗)具有自动破窗功能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注:对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车辆,执行GB7258-2012、GB13094-2017(或者GB13094-2007)相关规定。
8安全标示牌
依据:GB7258-2017“4.1.9”、GB20300-2018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车辆,在车辆后部和两侧应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为白底黑字,字迹应清晰完整。
注:201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车辆,在车辆后部应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为白底黑字,字迹应清晰完整,安装在车辆后部。
9发动机舱灭火装置
依据:GB7258-2017“12.10.2 ”、GB34655-2017
发动机前置且位于前风挡玻璃之后的B级车[指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人)不多于22人且不允许乘员站立的客车],应在发动机舱配置灭火装置。
注:2013年5月1日起出厂的专用校车、2013年3月1日起出厂的发动机后置的客车、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其他客车(纯电动客车除外),应在发动机舱配置灭火装置。
10其它
GB7258-2017的4.4.2.2中注4座垫宽、注5座垫深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乘用车、旅居车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