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针对各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实时跟踪和动态监管。其中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购置和运营情况,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专业化装备配备情况等。
以下是通知原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和《关于公布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的通知》(交办运〔2018〕75号)有关工作部署,为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保障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有力有序推进并取得实效,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导向,以摸清底数、明晰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发展为目标,通过自查抽查、跟踪督导、绩效考评等形式,准确把握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客观评估建设成效,查找分析突出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模式,加快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推动我国城市货运配送绿色高效发展。
二、工作重点
针对各创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任务,加强实时跟踪和动态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工作机制建设运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领导小组和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建设运行情况,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创建中的主体作用发挥情况以及支持投入情况等。
(二)节点网络规划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站等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规划数量、建设进度、实现功能情况等。
(三)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货运配送需求调查和运力调控制度制定情况,配送车辆分时、错时、分类通行和停放措施优化情况,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便利化通行政策制定情况等。
(四)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购置和运营情况,城市配送新能源车辆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冷藏保温配送车辆等专业化装备配备情况等。
(五)信息资源交互共享情况。主要包括:货运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交通、公安、商务等部门信息资源整合情况,城市配送企业信息上传情况,地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部级平台对接情况等。
(六)组织模式优化创新情况。主要包括: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共同配送等先进配送组织模式推广应用情况;干线甩挂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一体化运作情况等。
(七)货运配送运行绩效情况。主要包括:城市配送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变化与提升情况,货物在途实时监控、安全准时配送等服务提升情况,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对节能减排、物流业降本增效贡献情况等。
(八)城市创建目标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实施方案既定目标的执行情况,以及参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对创建效果进行阶段性总结、量化评估的情况。
三、组织安排
动态管理工作采取“城市自查、省级督导、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创建城市要围绕工作重点进行全面自查,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示范工程进行全面督导,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和商务部将组织专家进行重点抽查并对考核评估结果予以通报。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定期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监测分析报告。动态管理工作贯穿示范工程建设全过程。
(一)全面自查。请各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围绕工作机制建设运行、节点网络规划建设、通行政策制定执行、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信息资源交互共享、组织模式优化、货运配送运行绩效和创建目标执行等八个方面内容,系统总结已开展的工作、取得的阶段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步思路和工作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2)。同时,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对照《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对本地区评价周期内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各项指标进行自我评价、计算评价分值,与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18年度报告请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送,以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
(二)集中督导。各有关省份交通运输、公安和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集中两周左右时间,对本辖区内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运行情况开展全面督导,结合各创建城市提交的书面总结报告和绩效考核评价情况,开展实地查验,完善示范工程总结报告,并与本省份年度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所编制或发布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典型案例、创新成果等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运输部。2018年度报告及相关材料请于2019年2月28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
(三)重点抽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根据各有关省份审核报送的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年度总结报告和绩效考核评价情况,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相关创建城市,通过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实地抽查。通过现场调研、指标复核、交流研讨等形式,深入了解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指导和督促各有关地区加快落实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四)考核通报。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地示范工程创建情况,分年度组织对各地创建工作开展绩效考评,并组织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监测分析报告,考核评估结果和监测分析情况于次年7月底前,通报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主管部门,并抄送各创建城市人民政府,指导示范工程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动态管理,是务实推进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保障示范工程建设成效的重要途径。各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在示范工程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每年度的动态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全面自查、集中督导、绩效考核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确保动态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二)务实有序推进。各有关地区要加强督导检查和指导,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专题研讨、明查暗访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务实有序开展工作,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商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的支持力度,密切部门间的业务协同与工作联动,及时协调解决示范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实施方案既定的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三)强化推广应用。各有关地区要以开展动态管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排查解决突出问题,充分对标先进水平,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快成果转化和复制推广,切实将动态管理工作转化为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推动力,为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提供典型案例和鲜活样本。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将根据各有关地区报送的阶段性总结报告和绩效考核情况,编制印发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工作情况通报,并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动态管理工作结果,将作为示范工程最终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
附件:
1.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2.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年度报告格式及要求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9年1月4日